我縣劃定森林防火區和防火期
2009-03-19 10:53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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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天臺人才網 作者:天臺人才網
為了加強野外火源管理,預防森林火災,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,近日縣政府根據國務院《森林防火條例》和《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》的規定,發布了《關于確定森林防火區和防火期的通告》。
通告規定,所有林地及林地邊緣水平距離50米范圍內為森林防火區,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5月3日為全縣的森林防火期。由于“五一國際勞動節”期間仍是十分重要的防火時期,因此我縣規定的防火期比省定的期限多3天。同時規定每年3月20日至4月10日為全縣的森林禁火期。
森林防火期內,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,因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,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,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實施。森林防火期內,在森林防火區或常年禁火區以內從事生產、經營活動的單位應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,對進入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。
通告規定,國清景區的國有林區和里石門水庫漁林場內的部分地段(花墻岙至大壩頭,大壩頭至巖門,蘿卜崗至楊柳田到黃巖坦,黃巖坦至白術尖到蛙蟆巖,大姆坑,小姆坑)為常年森林禁火區,全年嚴禁一切野外用火。
森林禁火期內,嚴禁攜帶火源、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。各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、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在入山路口設立臨時森林消防檢查點,對進入林區的車輛、人員進行森林消防安全檢查,對違法攜帶的火源、火種、易燃易爆物品應當集中保管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。
違反通告規定,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防火區野外用火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給予警告,依法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。違反通告其他規定的,依照國務院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、《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。引起森林火災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